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并调整建筑施工“安管人员”部分事项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 8:30:41 浏览次数:3108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苏建审批〔2014〕604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市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有关厅局、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现结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有关要求,将对全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等有关事项办理进行简化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无纸化审批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单位、证书遗失补办、证书注销、证书信息变更全部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流程化、无纸化管理。申报企业只需在平台上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通过网上流程办理,不再需要纸质申报材料。本通知下发后,自11月10日起全省全面执行。具体操作指南见我厅门户网“行政审批”专栏。
二、简化并调整部分办理事项
(一)“安管人员”空白证书领取
“安管人员”空白证书统一由我厅政府采购、套红印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免费到厅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各地要建立安管人员”空白证书台账制度,加强管理。
(二)“安管人员”证书打印、变更受聘企业、证书遗失补办、证书注销的职责分工
1. 厅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由我厅核准的其他专业部门管理的以及省建筑业协会、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理的“安管人员”的证书打印、变更受聘企业、证书遗失补办、证书注销工作;负责A类“安管人员”证书首次申领工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协助办理,并邮寄到各企业)。证书加盖“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2. 省辖市(含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管人员”的证书打印、变更受聘企业、证书遗失补办、证书注销工作,将打印的证书加盖省辖市(含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书专用章钢印。
3.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安管人员”的证书打印、证书注销工作;负责本地“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证书遗失补办初审工作。并将本地打印的的证书到所属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盖证书专用章钢印。
4. 如遇证书上加盖省辖市(含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书专用章钢印的“安管人员”出省施工,可到厅便民服务中心加盖“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三)“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流程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时,经受聘企业同意后,“安管人员”调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上述职责分工办理,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打证发证。
对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变更受聘企业的“安管人员”,由我厅负责变更。
(四)“安管人员”人员信息变更
考虑到数据的唯一性和安全性,企业“安管人员”变更信息时通过网上申报后,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初审符合,由厅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自2015年2月2日起不再办理“安管人员”信息变更业务,请各地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组织考试时务必核对好人员信息。
三、完善“安管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在建立企业人员库的同时,加快建立“安管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安管人员”证书管理者或使用者,要及时通过信息查询系统,进一步确认核对相关信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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