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 8:21:28 浏览次数:3746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宁建建监字〔2014〕1070号
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来,我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开展了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切实提高了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促进了行业的自律行为。
2014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委将继续推进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机制。现将2014年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直属行业管理部门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南京市市政管理处、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并按照2014年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组织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实名制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市辖区及各开发园区、各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市住建委各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采集上报工作,其中江宁、高淳、溧水、浦口、六合区仍保留建工局监管体系的部门,应扎口统一归属地的建筑市场企业信息统一管理上传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及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的行业管理指导,并负责汇总各方对全市参评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实名制行为的信用评分数据,形成对企业全面的评价管理。
南京市园林局下属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参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中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管理。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对混凝土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由其另行制定评分标准。
二、信用评价方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其中经营行为信息又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建筑业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均应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对信用管理档案负责真实填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核对和补充,最终双方形成企业全面的信用管理档案。
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划分为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实名制管理行为四方面进行信用评价,均执行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最终由企业信用分来表示其信用状态。2014年度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前10%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在自愿承诺和公示后加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应急承包商名录库。
三、信用档案的建立
所有在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筑业企业必须申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
(一)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状况,
(5)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2、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主要是在本市承揽工程的业绩,
(4)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工程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
四、信息采集和记录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各企业自行上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录入;
(三)不良信用信息除企业自报外,主要由各行业管理部门采集、提供和录入。
(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由原信息提供者负责。各行业管理部门将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五)经审核的信用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档案未经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六)需对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原审核部门提出修改申请,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和公示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五、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上年度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档案为依据(参评企业的基础分为70分)对建筑业施工企业评价出市场行为信用分、质量行为信用分、安全生产行为信用分和实名制管理行为信用分,最终得出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总分值。
(二)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市场行为30分,质量行为30分,安全行为30分,实名制行为10分。各行业管理部门按各自对企业评价的汇总分值推送至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汇总,最后由监管平台合计出企业的年度信用分。
(三)总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总分值低于0分的,按0分计。
(四)在评价标准中,因一事项获多次奖励或处罚的,按其中最高等次计,不重复计算,并由录入部门把关。
(五)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形成的信用信息为依据,2014年仍按年度进行,当条件具备后,今后可在年度中执行多次信用评价。
(六)建筑业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即参评企业得分)于每年度的2月份开始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向社会进行公布。3月1日开始启用公布后新的年度评价结果。
六、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年度信用评价在前10%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在自愿承诺和公示后加入政府投资项目应急承包商名录库。
(三)在工程项目发包中,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
(四)倡导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应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三合一评标法)进行。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折算成6分的方式带入三合一评标法信用分中去。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定在65分以下的(不含65分)以及信用评价中长期无业绩备案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的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者称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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